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484号
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永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普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晨晨,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观江社区奎光东五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良,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3月17日,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08元,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