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美好智造(金堂)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0365号 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美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美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四川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