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4774号 原告:***,女,1991年3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