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0033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