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51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851号 原告: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号赛格电子市场2A087一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P6R1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788283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