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05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号赛格电子市场2A087-2(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笔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无锡云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双方确认物业公司结欠科技公司工程款190000元。物业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如物业公司逾期不付,科技公司有权就工程款190000元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全额一次性执行。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计2053元。因被执行人物业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物业公司未予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以182053元了结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付40000元。余款142053元的支付方式:由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2053元,于2021年5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至2021年10月,双方结清。如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科技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21)苏0205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并由物业公司承担20000元违约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1285号的执行案件。 如被执行人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