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

宋某、辛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81民初1711号 原告:宋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新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辛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东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辛某、东港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0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