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

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6695号
原告: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一组。
法定代理人: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海,系辽宁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本院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348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郭景强
人民陪审员  薛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晓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