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9民初12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