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04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04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52126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