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23)第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620576.76元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2024年12月24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向丹东市某服务中心送达(2024)辽0603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2024)辽0603执保5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北京某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丹东市某服务中心的到期债权5500000元。
2025年1月27日,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服务中心将4419981.77元(含本案执行费76616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费76616元上交省财政,案款4343365.7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因其余款项已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另案冻结,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辽06执5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