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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4财保1069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2144.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担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2144.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6?9***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6?9*** 书记员?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