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618.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以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618.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