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047号之二 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爱立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保全费4078元,由原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