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3民初8554号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17层17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6年1月23日,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2.5元,由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