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9886号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告:罗某。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