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1978985P,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520号方大车检沿街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3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山东宏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7109.4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7109.4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73元,由***、山东宏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8269.53元(含本金17109.46元、利息578.09元、迟延履行金197.61元,案件受理费227.73元,执行费156.6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269.53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8269.53元中的17885.1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156.6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