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50929号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世纪桥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桥城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表明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并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