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铭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铭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3财保682号 申请人:济南铭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锦屏家园龙锦生活广场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7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铭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户(账号:1511********)存款11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户(账号:1511********)的存款11万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铭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