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1198号
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屯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XXX。
法定代表人:钱XX。
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保全期限: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