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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有限公司、江苏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1198号 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屯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XXX。 法定代表人:钱XX。 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保全期限: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