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2705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2023年5月29日,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