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303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