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303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