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6084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经营者:***,该车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