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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某行、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6084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经营者:***,该车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