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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屯青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925××××。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系电动三轮摩托车产品质量所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而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