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博商初字第9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