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安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振安某有限公司;辽宁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04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293-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枫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财专小区12号楼3单元2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枫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枫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辽0604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省枫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枫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辽0604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