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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9行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521239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樟树市杏佛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2014732296L。 法定代表人:将映红,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住抚州市金溪县,系死者***大哥。 第三人:***,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住抚州市临川区,系死者***大姐。 第三人:***,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住抚州市金溪县,系死者***二哥。 第三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住抚州市金溪县,系死者***三哥。 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因与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行初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维美达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