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6716号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昉,女。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已收到原告系争货款的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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