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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6716号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昉,女。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已收到原告系争货款的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计1,471元,由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