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714号之一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E9P1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048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武公司)与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伟武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锡安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伟武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