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信住房服务(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2民初3451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房服务(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住房服务(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2025年6月27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8元,减半收取计11534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