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955号之一
原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望江社区建工新村4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