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锥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643452X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用代码:91330183586526869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10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交易的货物是用于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程所在地是绍兴市越城区,故合同履行地是绍兴市越城区。2.即使不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确定标准而按照“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的话,本案的管辖法院也应当是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接收货币一方即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