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11民初10998号
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26869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643452X0),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5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光锥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光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卓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货款266708元;2.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违约金26670.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卓楠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杭州光锥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楠公司就“绍兴镜湖旅游综合体一期(游嬉江南区)场外景观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灯具的采购签订若干份《销售合同》。2017年2月,双方经核对确认:光锥公司向卓楠公司发货合计货款776708元。被告上海卓楠公司仅向原告杭州光锥公司支付货款510000元,尚欠货款266708元。该款经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催讨,被告上海卓楠公司至今未付。
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杭州光锥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杭州光锥公司与上海卓楠公司先后签订13份销售合同,约定上海卓楠公司向杭州光锥公司购买灯具。合同均约定:签订合同后,上海卓楠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打到杭州光锥公司指定的账户,余款70%款到发货;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均附有订单明细,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2.双方经核对,确认了杭州光锥公司向上海卓楠公司发货的灯具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根据该对账单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海卓楠公司合计向杭州光锥公司购买了金额为776708元的灯具。
3.上海卓楠公司已向原告杭州光锥公司支付货款510000元。尚欠货款266708元,经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催讨,被告上海卓楠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杭州光锥公司与上海卓楠公司签订的13份灯具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30%,余款70%款到发货。现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向被告上海卓楠公司交付货物,显然原、被告以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本案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货款支付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债权人杭州光锥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被告上海卓楠公司经原告杭州光锥公司催讨,至今尚欠货款266708元,显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支付货款266708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被告上海卓楠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卓楠公司支付违约金26670.8元,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要求按未付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系原告杭州光锥公司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有相应的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6708元;
二、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6670.8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2850.5元,由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光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卓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