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1799号
原告:湖南康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新铺东路以南塘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万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上海艺焱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3号楼207-6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康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焱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康瑄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康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义炀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