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366号
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万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 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