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7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万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主要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