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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10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