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10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