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24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波阳县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33404元,违约50000元,合计383404元,现被告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定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如两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除上述款项外应另承担违约金50000元,原告可就所欠货款及两项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就本案自此再无其他纠葛。三、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后即生效。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0元,由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4元,被告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及被告***负担3596元。由于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437606.7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现已停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2018年10月本院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告流拍,2018年11月本院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变卖,变卖成交价为56万元。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按照相关规定此拍卖款优先清偿劳动债权执行案件,因拍卖款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劳动债权案件(详见拍卖款分配清单),本案未获受偿。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无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为江西省波阳县人,本院暂无法查知其具体所在地,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亦不知晓***目前下落,申请法院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6.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华升世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详见案件清单),是本院(2018)苏0507执1804号案件、(2017)苏0507执2429号案件、(2017)苏0507执2179号案件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案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437606.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