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2091号之二
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邑市强力绳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饮马镇小营村(饮马工业园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强力绳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计359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360元,由***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