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7248号之二
反诉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桃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经理,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
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星跃织带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莺涌路。
投资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反诉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星跃织带厂、本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反诉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反诉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