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

4626某某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22民初4626号 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桃源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沛县。 被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3157598D,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800号6幢1层B区106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恒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科域公司撤销***、***的代理权,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恒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返工维修费6779357.27元,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支付鉴定费170000元,扣除778170元,合计6671187.27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日,被告科域公司承包了原告钢结构厂房内外墙制作及装饰工程,并签订了《合同书》。双方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科域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和2017年6月15日前分别保质保量的完成对大厂房和三层厂房的施工,否则承担违约金5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义务,然被告科域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背施工方案,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存在大面积漏雨渗水,墙皮脱落质量问题。工程进度缓慢至今未能交工。对于工程质量等问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也多次**进行返工维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诉讼中经工程质量评价与修复方案鉴定,及工程造价鉴定,变更诉讼请求为6671187.27元。 科域公司辩称,1.关于恒辉公司墙体渗漏问题,被告科域公司在出现问题后一直持积极协商解决的态度,前后有十几次与原告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渗漏方位均系在原告自行建造的钢结构的钢梁架边上,在双方多次协商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原告渗漏的原因系该工程钢结构沉降等原因造成,厂房漏水问题系多方面原因造成,而非单一被告方施工原因,例如安装的墙板在没有开裂的位置,也出现多处漏水现象,有图片为证。 2.为保障该项目如期竣工,双方协商项目完工后对渗漏点进行修补,待项目交付使用后,业主以渗漏问题未解决,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根据合同及相关协议,原告方应在被告施工竣工后,支付至总款的90%,但原告以漏水为由,对完工的工程量一直未进行第三方确认,故无法确定尾款金额及付款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尾款为30余万元,被告统计的尾款金额为90余万元,至今,被告收到原告方转账汇款共计180万元,此金额仅为合同价款的50%。 3.被告科域公司多次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出具整改方案,但终因维修费用分摊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为渗漏问题有钢结构沉降原因,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维修费用,但原告主张系被告施工质量问题,以此为由,拒付尾款,迫使被告全额承担维修费用。 4.根据鉴定报告,施工方案中对轻质条板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确认,施工方案作为附件也经原告方确认,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中兴迅达(2019)鉴字0837号鉴定意见中所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远远超过本案工程原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807095号鉴定报告第四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评价”第一条意见表明轻质条板不适用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的外墙安装工程;第二条意见表明《内隔墙-轻质条板》图集的连接措施不适用于涉案外墙工程。上述鉴定意见中关于造成本案系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焦点聚焦于轻质条板的施工材料选择和施工细节处理。而选择轻质条板的墙板安装方案及其施工标准均是在本案系争《合同书》中经过双方的签字确认,并且其施工方案作为附件一有原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再次予以确认。现工程被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其责任并非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方案予以认可,也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部分责任。鉴定报告(第SF2019807095号)中,第3页-第10页,涉及到分析内容仅为墙面和墙板部分(3.2.1内墙面;3.2.2外墙面;3.2.3墙板连接节点做法;3.3.1内墙面;3.3.2外墙面;3.3.3墙板连接点做法)检测只针对墙板施工原因,对于墙体开裂原因还涉及钢结构的稳定性,钢结构的设计荷载,钢结构的用钢标准,钢结构的沉降等多个因素,这些均未检测。鉴定报告第六部分“修复方案”,修复方法为“拆除现有厂房全部聚苯颗粒水泥条板墙体,按原土建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外墙采用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Mb7.5混合砂浆砌筑,重做内外墙面饰面。因墙体修复拆除的门窗等,在墙体修复过程中一并按原建造标准恢复”该处修复方案的内容,与原合同相比,已经完完全全变更了施工的要求。综上,对于东南建设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SF2019807095号《鉴定报告》以及中兴迅达(2019)鉴字0837号《造价鉴定征求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均不予认可。 5.被告作为本案系争工程的承包方,基于被告与***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下称“施工协议”)约定:“工艺流程:外墙所有板缝及钢柱板缝用抗裂砂浆挂150g网格布;内情喷涂白色乳胶漆、细节处理”,但根据鉴定报告(第SF2019807095号)中(第6-8页)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出现了墙面裂缝、墙面起皮、起鼓和剥落的情况。奎因公司作为本案工程墙面(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本案《合同书》中第九条第8款明确约定:“质保期10年,10年内内外墙出现质量问题,有承包方本人***承担责任,并自带材料进行工程维修补救。***本人身份证信息32032219770808……(并捺印)”。此外,2017年2月1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负责人***作出**“针对***辉编织机械厂房墙板安装工程项目,我***自愿承担整个项目工程现场的全部责任,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并严格控制施工成本,不超预算,出现问题一力承担。特立下此责任状,以此如勉!立誓人:***2017年2月15日”。综上,***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应追加奎因公司和***作为共同被告。 6.被告先后于2017年8月13日、2018年6月10日出具了两份施工修补方案,除了出具书面的修补方案外,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对本案系争工程进行修补工作,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暂停施工,被告愿意并且也实际承担起了修补系争工程的责任。因此,被告愿意承担本案系争工程的维修义务;愿意放弃原工程施工合同70万元工程合同尾款的主张,并愿意继续履行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原告恒辉公司(甲方),被告科域公司***(乙方),就钢结构框架墙体维护工程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及装饰,工程地点:江苏省沛县龙固镇桃园村恒辉机械厂内,承包范围:墙板供应及安装、装饰。第四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约定:“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行业技术及环保标准,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的优等产品,材料生产标准、质量要求、安装规范等严格按照GB10J113-1GB15762-2008及03SG715-1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保证提供生产合格产品。(详见附件中施工方案)”。产品名称为夹心复合墙板,品牌为科域,厂家产地:山东科域。面积计算:按实际安装面积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即工程量按图纸所示,竣工后按实结算。施工期限:自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通知进场时间起四个月内完工。第十条各方的项目负责人:1.甲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2.乙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2、甲方接到乙方‘工程竣工提请验收’的通知后,组织验收,经甲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3、保修期限:乙方安装完毕甲方组织其他装修工程,无论甲方装修是否完成两月内视为甲方完成质保验收,双方清算:因乙方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乙方承担相关修理费用。”第16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延误,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无条件的整修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内容下方甲方处为恒辉公司,乙方处为科域公司。甲方处下方加盖有恒辉公司印章,乙方处下方指定代理人处有***签字。附件一:《墙板安装方案》中记载1、参考标准、规范:“……《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JG/T169-2005《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08《内隔墙-轻质条板(一)》10J113-1其他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施工工艺:,采用横置板与竖置板相结合的安装施工工艺,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结合牢固、稳定,连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轻质隔墙板专项施工方案》载明:该工程外墙隔墙拟采用轻质聚苯颗粒水泥条板。编制依据:本方案产品技术指标符合GB/T23451-2009规定,板材设计、施工应符合GB10J113-1、JGJ/J157-2014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公司的特点编制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考与使用。 2017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乙方工程进度及甲方付款保证书》一份,内容如下:“2016年10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供应安装及内外墙面装饰合同,根据工程进展需要,现双方同意对施工内容、工期、付款作如下补充约定:一、施工内容及工期1、大厂房:①、新型材料砖墙垒墙保证2017年4月8日前施工完成:②、内墙乳胶漆保证甲方确定施工日期起30个工作日施工完成;③、外墙外粉保证施工日期起16个工作日施工完成;④、外墙真石漆制作保证外粉开工后十日内进场,40个工作日施工完成;⑤、外墙架木保证2017年5月15日前拆除完成;⑥、工程完毕验收时间2017年5月20日。2、三层厂房:①、红砖墙完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搭架完成;②、墙体材料2017年4月10日前进场;③、垒墙施工具体时间2017年4月10日前动工;④、墙体垒墙制作完成时间2017年5月10日以前;⑤、墙体内粉完成时间2017年5月30日以前;⑥、墙体外粉真石漆完成时间2017年5月30日以前;⑦、工程全部完工验收时间2017年6月15日以前。以上所有粉墙工程工期以墙板面积为准。3、因天气原因不能施工,经甲方认可后,工程可以顺延。二、付款甲方在乙方工程进展正常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内容作如下付款**:①、每一栋墙体完成施工制作后3日内甲方付至已经完成墙体工程的70%;②、内外墙装饰材料(***漆)和人员进场三日内付己安装工程量总造价的10%,内、外墙完成施工后(***漆)甲方付至已经完成内、外墙(***漆)工程总造价的10%;④、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并结算后3日内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⑤、剩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三日内付清尾款。③、对于甲方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己经支付的定金和工程款,双方按照补充协议重新核定并执行。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上工程进度及付款协议,望双方自觉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该保证书为传真件,加盖有被告公章,有***签字。 2017年3月30日,被告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特委托***作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墙板安装工程的全权代表,办理所有相关事宜”。 2017年6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装饰工程进度质量甲乙丙三方协议书》,约定:“甲方:***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乙方: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丙方:(空白)甲方将其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工程发包给乙方,而丙方作为乙方具体施工人员。因乙方承包工程拖延,为此三方就甲方发包的工程工期及质量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丙方作为乙方的具体施工人员,就乙方承包的施工内容、进度和质量与乙方共同向甲方**如下,并保证按**执行:①**工程进度,恒辉大车间及三层厂房内墙施工时间,大车间内墙2017年6月20日前完工,三层车间内墙2017年6月30日前完工。②大车间外墙2017年7月10日前完工;三层车间2017年7月20日前完工。③在施工期间保证工艺材料按行业标准执行,不偷工减料,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费用进行返工。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可将工程款直接付给丙方,付款数额作为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的结算依据。具体付款进度及方式如下:①协议共同签订后甲方付工程款贰拾万元,②大车间内外墙全部结束、三层厂房内墙结束,甲方付工程款壹拾万元。③三层厂房真石漆全部完工结束,甲方付工程款壹拾万元。④验收内外墙合格,甲方付工程款壹拾万元。3、整个工程竣工结束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扣除质保金款项后,余下工程款乙方同意也可直接付丙方。4、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协议生效。如果乙方、丙方仍然不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在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三日内自愿无条件退出场地,并且自愿向甲方共同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对于已完成工程,各方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另行结算。5、丙方担保人***,如丙方违约,担保人与丙方一同向甲方承担责任。本协议一式四份,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丙及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下方甲方处有原告人员***签字,乙方处有***签字,丙方处有***签字,丙方担保人处有***签字。 2017年8月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署《关于新厂房外墙向内渗水问题的会商意见》一份,内容:“甲方:***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乙方: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甲方公司建设的新厂房,乙方负责内外墙体制作装饰工程。该项工程部分已完工的墙体近期发现存在外墙向内墙严重渗水问题,并经双方确认真实存在。2017年8月9日上午11时,甲方和乙方的代表在施工现场对此问题达成如下处理意见:乙方同意对外墙渗水问题、延期交工问题于本次会商之后7天内出具合格的整改方案。乙方不按期提供整改方案的,甲方有权让乙方退出工地现场,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且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工程款,而且甲方安排其他单位对渗水问题进行返工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纪要经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后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此纪要签字后函告乙方公司。”甲方处加盖有原告印章,乙方处有***签字。当天,***、***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内容:“南厂房三楼南墙及东山墙部分因施工责任造成墙体脱落,本人保证一周内(8月18日前返修返工至合格标准,等待整体验收)如逾期不能完成返修返工任务,每推迟一天罚款5000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恒辉公司四楼接待室签署《会议纪要》,内容:“参加人员:***、***、***,***、***、**会谈内容:就新建厂房砌墙及粉刷问题建设方与施工方确定如下内容:(1)砌墙的主体工程己经完工;(2)根据上次8月9日形成《关于新厂房外墙向内渗水问题的会商意见》,***认为渗水问题主要在于钢梁位置,就此问题上海科域公司明天将派专家到现场来勘察确定解决方案。其它地方渗水问题只要找到渗水点就容易解决。(3)因为施工的工期己经远远超出约定的期限,严重影响建设方对厂房使用的计划和安排。为此,***表示厂房现在可以使用,但是在厂房内四周要留有维修的空间以便于确定渗水整改方案后方便维修。(4)工程验收的时间因为渗水整改问题现在没有解决具体时间不好确定,但是***表示验收前可以使用厂房,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边使用边整改和维修,待彻底完成后再进行验收。在验收前的整改维修仍然由施工方负责,建设方予以配合。此会议纪要在到会人员签字确认之后函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书写“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后签字按印,其余参会人员均在内容下方签字。 2017年10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2017)青创律(函)字第40804号《律师函》,内容:“致: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受顾问单位***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委托人与贵公司在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及装饰合同》履行一事特致函如下:根据委托人与贵公司在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合同,约定贵公司承揽委托人单位钢结构厂房所需的“钢结构框架墙体供应、安装及内外墙面装饰”工程,工期为钢结构安装完毕楼承板凝固后起四月内完工。据委托人陈述,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及工程款,但贵公司的实际施工时间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期限,直到今年7月份主体工程才基本完工,至今未进行完工验收。不仅如此,贵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外墙存在大面积渗漏,局部粉刷层存在大面积空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渗漏位置主要在砌体拼接处,造成的原因据专家分析主要源于施工时座浆不密实或者砌体施工后发生移动。为此,委托人通过派人洽谈、发函等多种方式反复与贵公司以及现场项目负责人沟通,要求贵公司提出对钢结构外墙渗漏、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并予以实施,保证委托人的正常使用。基于委托人的要求,贵公司也曾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也表示在不影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但是,关于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至今贵公司没有一份切实可行的意见,更未见实际行动。至此,贵公司的行为已经给委托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所认为,贵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对于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现委托人要求贵公司在接函后三个月内完成钢结构厂房单片墙体与窗洞口的结构加固、处理板拼接缝处进行注浆或封堵防水材料、对墙面重新做防水和粉刷并通过验收是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如果贵公司逾期仍不履行,委托人将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将由贵公司承担。” 2017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关于***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新建钢结构厂房外墙渗漏问题施工处理暂定时间》,内容“现场情况分析:经过长时间现场勘察、试验、咨询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北厂房墙面出现渗水现象的原因在于结构腰梁下方及结构柱两侧有裂痕,造成该两处为雨水进水点易发位置;2、南厂房墙面出现渗水现象的原因在于每层20公分挑檐下方及个别过梁与墙板结合处出现裂痕,造成雨水渗进;3、窗户两下角渗水在于,窗户下口滑道槽内积水,从边角渗入墙内,造成内墙面部分起皮脱落;4、真石漆北厂房南墙平整度,其他部分墙体漆面开裂问题。二、我司已初步制定解决方法,基于天气问题影响,维修时间后延,暂定时间为2018.4.1进行处理由此给厂方带来不便请谅解。”内容下方加盖有被告公章。 2018年5月8日下午4时30分至6时35分,原、被告双方在恒辉公司办公会议室签署《会议纪要》,内容:“参加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韩副总、臧科长上海科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表***。2018年5月8日下午参加人员就2016年10月发包方***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及装饰工程存在施工缺陷返工维修事项纪要如下:一、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前作出返工开工答复;二、返工完成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前,作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底线要求;三、返工结束后,经发包方对外观及工程量初步验收合格后,扣除总5%的质保金,按工程量尾款的50%申请拨付工程款。四、返工结束经过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雨季,如发现漏雨等质量问题,上海科域应及时维修,如果没有发现漏雨等质量问题,双方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方人员***在内容下方签字。 2018年5月25日下午2时,原、被告双方在***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办公会议室签署《会议纪要》,内容:“参加人:①***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臧科长②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表***③施工方砌墙工程施工代表***、真石漆施工代表***④***代表***(弟)2018年5月25日下午参加人员就2018年5月8日会议纪要具体实施工作会商纪要如下:一、上海科域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下周四)前委托第三方维修工程人员到厂房现场做维修工程工作量估算并确定墙体维修达到不漏渗水要求并出具施工方案。二、上海科域代表**希望***辉公司能承担部分维修返工墙体部分人工费用,恒辉公司代表臧科长拒绝接受,但可以把此意见***公司领导如实反映。三、上海科域代表**希望在2018年5月8日会议基础上能按应付工程尾款50%数额分批分期按工程量进度把返工人工费用直接打到指定账户发给施工人员。四、墙体返修返工材料费用全部由上海科域公司承担。”原告方人员***、被告方人员***在内容下方签字。 2018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书》,内容:“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日,贵公司与***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就钢结构厂房内外墙体制作及装饰工程签订了《合同书》,并对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因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并形成了协议、会商意见、保证书、纪要、**等材料。贵公司也一再向我公司保证进行质量问题的维修和整改,但至今仍未履行。为此,***知如下:一、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维修,如逾期则视为贵公司不履行义务。我公司将对于贵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依法进行赔偿。二、请思之慎之,以免给贵公司带来不必要影响和损失。特此通知”被告表示收到了该通知书。 原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其中180万元汇至被告账户,其余20万元,由***、***出具收条领取,双方一致认可尚欠工程款77817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委托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造价进行鉴定。 2019年7月15日,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第SF201907095号鉴定报告,鉴定内容为工程质量问题评价与修复方案,该鉴定报告第四章节工程质量问题评价载明:根据上述现场检查结果,对***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工程质量问题评价结果如下:1.法院提供的材料《轻质隔墙板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板材设计、施工应符合10J113-1、JGJ/T157-2014的技术规范。”经查阅,10J113-1为《内隔墙-轻质条板(一)》图集,该图集适用于……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非承重轻质条板内隔墙,而涉案工程墙体为厂房外墙,不属于内隔墙,依据的图集不适用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的外墙安装工程。2.《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第4.2.6条“接板安装的单层条板隔墙,条板对接部位应有连接措施,其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其它厚度的条板隔墙的接板安装高度,施工单位可与设计单位协商,另行设计,并应提交抗冲击性能检测报告。”检查结果显示,法院提供的材料未见抗冲击性能检测报告,条板对接部位的连接做法依据《内隔墙-轻质条板(一)》10J113-1,该图集的连接措施不适用于涉案外墙工程;3.《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第4.3.2条“当抗震设防地区的条板隔墙安装长度超过6m时,应设置构造柱,并应采取加固措施。”检查结果显示,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钢柱间距超过6.0m,条板墙体未设置构造柱,做法不符合规程要求;4.《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第4.3.3条“条板应竖向排列…….”。检查结果显示,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条板采用横置安装,安装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5.《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第4.3.8条“条板隔墙的板与板之间……对接方式……采取下列防裂措施:1应在板与板之间对接缝隙内填满、灌实粘结材料,企口接缝处应采取抗裂措施。”第5.3.1条“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按顺序安装条板,将板榫槽对准榫头拼接,条板与条板之间应紧密连接……板之间的对接缝隙内应填满、灌实粘结材料,板缝间隙应揉挤严密,被挤出的粘结材料应刮平勾实。”检查结果显示,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条板之间对接缝隙内未填满、灌实粘结材料,接缝做法不符合规程要求;6.检查结果显示,单层钢结构主厂房外墙部分墙板在钢**部出现向内倾斜现象,**部位的墙板存在垂直度偏差,最小偏差已超过3mm,最大偏差为20mm。 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SF201907095号鉴定报告对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为:“综合上述现场检查结果、工程质量评价,对***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工程质量问题给出如下鉴定意见: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工程存在第四章节的工程质量问题,墙体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外墙渗漏,渗漏水导致内墙饰面层出现起皮、起鼓和剥落等问题。” 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SF201907095号鉴定报告对修复方案的鉴定意见为:“6.1修复原则根据法院的委托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6.2修复方法拆除现有厂房全部聚苯颗粒水泥条板墙体,按原土建工程建筑设计图纸要求,±0.000m以上外墙采用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Mb7.5混合砂浆砌筑,重做内、外墙面饰面。因墙体修复拆除的门窗等,在墙体修复过程中一并按原建造标准恢复。”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1万元。 2019年8月29日,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异议,出具《工作联系函》一份,内容:“近期收到贵院转交相关当事人对我单位第SF201907095号司法鉴定报告的意见书,我单位现就该内容答复如下。1.我司的安装工艺及施工节点是与***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事先确认,并由***签字确认的。答复:质量问题该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责任请法院裁定。2.鉴于检测部位极少不能否定全部为施工质量。答复:涉案厂房墙体安装面积虽然较大,但安装方式相同,节点做法相同,其产生的质量问题同属于一种类型。我单位鉴定人员根据墙体安装质量所产生的原因,现场选取了不少于3处位置进行安装构造做法抽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安装构造做法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检查结果具有代表性。3.鉴于检测只针对墙板施工原因,对于墙体开裂原因还涉及钢结构的稳定性,钢结构的设计荷载,钢结构的用钢标准、钢结构的沉降等均未检测。鉴于检测无涉及钢结构厂房内部重型航吊工作影响钢结构稳定进一步造成墙体开裂。答复:(1)根据法院委托要求,本次鉴定对涉案厂房墙体开裂、漏雨、渗水、墙皮脱落、墙体倾斜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分析,涉案厂房墙体开裂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为墙体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鉴定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由于钢结构工程问题导致的墙体开裂、漏雨、渗水,墙皮脱落、墙体倾斜等问题。” 2019年10月29日,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鉴定的修复方案及现场勘查,就涉案工程修复方案确定的拆除、恢复等工程造价,出具中兴迅达(2019)鉴字0837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鉴定工程造价为6779357.27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作为恒辉公司厂房墙板安装工程全权代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以公司名义接收工程款,在出现质量问题后,被告以公司名义参与协商相关事项。***在合同书中的签字行为代表被告,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科域公司不具备案涉工程相应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第SF201907095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系依法定程序作出,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鉴定报告质量评价中记载:“……涉案工程墙体为厂房外墙,不属于内隔墙,依据的图集不适用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的外墙安装工程;……连接措施不适用于涉案外墙工程;……条板墙体未设置构造柱,做法不符合规程要求;……涉案两幢钢结构厂房墙体条板之间对接缝隙内未填满、灌实粘结材料,接缝做法不符合规程要求;”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工作函》也记载:“……涉案厂房墙体开裂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为墙体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未发现由于钢结构工程问题导致的墙体开裂、漏雨、渗水,墙皮脱落、墙体倾斜等问题。”由上述内容可知,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原因为施工人施工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人员***在2017年8月23日的会议纪要中表示“厂房现在可以使用,但是在厂房内四周要留有维修的室间以便于确定渗水整改方案后方便维修”,由此,原告非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且根据上述鉴定内容可知,案涉工程系主体墙体质量问题,被告作为承包方,应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案涉工程由被告自行设计包工包料施工,原告未指定分包人或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等,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工程相应施工资质,仍然承包案涉工程,由此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未认真审核施工资质,选择的承包方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亦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应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返修问题,通过函件或会商方式,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均未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庭审中,被告虽表示愿意修复,但亦表示修复存在难度,仍未有明确的方案。根据东南建设工程安装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第SF201907095号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为“拆除现有厂房全部聚苯颗粒水泥条板墙体,按原土建工程建筑设计图纸要求,……砂浆砌筑,重做内、外墙面饰面”。据此,中兴迅达(2019)鉴字0837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为6779357.27元。该鉴定结论系依法定程序作出,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拒绝被告继续修复,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返工修复费用金额4745550(6779357.27元×70%)。扣减未支付工程款77817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返工修复费用3967380元。 关于违约金50万元,原告主张系基于被告延期和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最后一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7年6月3日,在三方协议中,第4条约定“自愿向甲方共同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2017年8月23日,会谈纪要中记载“因为施工的工期已经远远超出约定的期限,严重影响建设方对厂房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可见,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但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条款亦属无效,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要求追加***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作为共同被告问题。本案中,被告向***出具委托书,委托***为施工案涉工程的全权代表,且以公司账户收取工程款,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以公司名义进行协商,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被告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他人实际施工,系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原告向合同相对方总承包人主张权利,且本案原告不同意追加奎因公司或***,因此,本院不追加奎因公司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被告科域公司应赔偿原告返工修复费用3967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返工修复费用3967380元。 二、驳回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0000元,合计233498元,由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7034元,被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6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