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22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沛县。
被执行人: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3157598D,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科域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恒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系安徽科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占有100%的股权,本院依法对其股权采取了冻结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控制情况,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执行,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