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

顺良发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某某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2305号 原告:顺良发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社区飞发路10号顺良厂房1栋101;飞发路12号、37号;永丰路85-8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1LB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0358228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顺良发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编织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顺良发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良发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