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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1民初1213号之四 原告:***,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政府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60529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太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3201786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