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与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5民初5762号 原告: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金岭工业园青年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新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高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青岛鸿源换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