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与被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4元,由原告湖州南方特种钢丝绳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