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508行初92号 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东新村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