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4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配偶。
上诉人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