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9621号之二
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胜信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有线桃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武陵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线桃源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58元,由原告苏州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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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