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266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人:***,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诸城市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92472195D。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69302289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6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6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